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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件产品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

2010-04-12 16:28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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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化工行业中,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,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,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。关于管件产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,财政部在2009年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十三条款中明确规定:所称建筑物,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、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,具体为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码前两位为“02”的房屋;所称构筑物,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、生活的人工建造物,具体为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码前两位为“03”的构筑物;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,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。
  从以上信息我们不难看出,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,无论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审计与核算,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,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。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:给排水、采暖、卫生、通风、照明、通讯、煤气、消防、空调、电梯、电气、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。
  根据上述规定,化工行业中,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,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,包括用于设备的连接而不是建筑物的配套设施的管件,其进项税可以抵扣。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码前两位为“02”、“03”中所列举的设备,则不会再进项税中抵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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